5月29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泰市监处罚﹝2024﹞00191号处罚决定书,信用江苏官网载明:盐城乾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制售不符合品质衡量准则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及其从属,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处罚款6.96574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3426元。
违法事实:2024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建设工地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该项目钢结构厂房使用的玻璃棉卷毡合格证标注某生产厂商,执行标准:GB/T13350-2017,规格型号分为12kg-1200*50mm*13600mm、12kg-1200*75mm*17000mm两种,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7日,(480卷),(365卷),实施工程单位现场提供了上述两种规格玻璃棉卷毡随货检验检报告两份(报告编号:玻纤质检(WSW)字第(23040470)号、玻纤质检(WSW)字 第(23040470)号),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玻璃棉卷毡现场进行抽样。2024年4月2日,经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12kg-1200*50mm规格玻璃棉毡厚度、密度、憎水率项目不符合GB/T 13350-2017标准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kg-1200*75mm规格玻璃棉毡厚度、密度项目不符GB/T13350-2017标准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而且随货两份检验报告经国家玻璃纤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均为篡改后的报告。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4月7日、4月9日向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和玻璃棉毡供应商盐城乾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鉴定报告,均未提出异议,2024年4月9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盐城乾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上述玻璃棉毡是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从某公司购进玻璃棉后再进行贴铝箔加工成型直接销售发货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12kg-1200*50mm规格玻璃棉毡的数量为365卷(13.6米),共计5957平方米,销售价4.55元/平方米,生产所带来的成本3.8元/平方米,12kg-1200*75mm规格玻璃棉毡的数量为480卷(17米),共计9792平方米,销售单价5元/平方米,生产所带来的成本4.4元/平方米,上述玻璃棉毡货值金额共计76064元,实现违法来得到的10342.6元。涉案的玻璃棉卷毡已全部用于工程中。
盐城乾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22日,法定代表人赵建平,住所:东台市五烈镇甘港村工业集中区204国道西侧(江苏非凡重工有限公司经营性用房内)。(记者 杨登基)